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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过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8
浏览量:3295

离婚房屋过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因为与老公感情不和,已经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里,我们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我,但是这套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我想变更到我的名下,我听说办理过户要收很多钱,我这种情况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过户以后我不想在这个房子里住了,想把房屋卖掉,卖房的时候,是不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当今社会,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离婚现象在婚姻家庭领域呈现了上升趋势。而一旦婚姻面临解体,夫妻在劳燕各自飞的同时,面临的就是财产的分割,其中最重要的也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分割了。房屋和其他财产的不同在于,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离婚时房屋的分割就必然涉及到房屋的过户问题。房屋过户,又存在着税费的缴纳。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对房屋财产的分割约定所涉及的过户问题时,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是
这样规定的: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房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该读者是因为协议离婚而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至于办理过户手续以后,将房屋出卖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看房子的购买时间,5年以内的房屋,还是需要缴纳的,超过5年的房屋,要看是商业用房还是自住用房,是否是唯一的住房。如果符合规定免税的条件,可以免交。不符合,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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