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忍心律师亲办案例
“漏罪”案庭审记录(六)
来源:龚忍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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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庄有什么意见?

??李庄:全是胡说八道!(站起)对不起,我要克制……里面有唯一的一句实话,就是徐丽军说,我多次向她讲解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我确实讲,有一点要说明,在我讲之前,她就明白,在第一次孟英被抓后的律师就讲过。有录音资料提交法庭了,我希望播放。这个案件,在江北审,就如同在审理孟英案。孟英案在重庆又开庭了。到今天为止,我希望公诉人,是投资还是借款,谁说无所谓,《刑事诉讼法》第46条说的清楚,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听某某某怎么说。

??2010年8月22日,徐丽军说:“我和我丈夫王某某……”王某某肯定不是徐丽军的丈夫。如果有,拿出结婚证。投资100万取回17万,投资能取回么?我上午讲过,投进去,由股东会定的,不是控、辩双方探讨就定下来的。撤出都要有严格程序的。无法调取,因为没有。你找一万个事实,但没有这一个证据,也突破不了这个。三、徐丽军多次证实和她儿子,吃饭时有很多人,还有朱某某的母亲等,至少有十个以上。到现在,找过那些人没有。别的人为什么没找。最直接是录音录相,我知道她出尔反尔。这是第四点。五、我从没说过OK这两字母,因为我是学俄语的。徐丽军说话缺乏可信度。徐丽军说,我向朱、孟两家说,徐丽军来是冒险,你们应该还他们钱。徐丽军的确是有风险的,当年举报的是她,出庭来保孟英也是她,应该追究徐丽军的刑事责任,她肯定是犯罪了。我有没有罪没关系,但徐丽军肯定是犯罪了。她说,她当年吸毒,她不清楚的情况下作证的。她是什么时候不清楚。我希望法庭对她作一个鉴定——取尿样作检验。

??11月13日,说朱某某的母亲联系的她,的的确确。我不认识徐丽军,是他们家说能说服徐丽军来。徐丽军的确既冒险又帮忙。思想观念转变是上海律师跟我交待我知道的。关于3月27日笔录,说我教给她,说她和孟英是干姐妹,我都不知道什么是干姐妹,这是东北话吧,我不知道。希望把他们十几年的关系搞清楚。王某和朱家家属都知道她们的关系。我也不想说什么。

??苏某在丰台做的证言。11月12日,吃饭当晚,徐丽军是挨着我坐,还夸我水平高。罪与非罪不在这些,是看借款、看投资。辩论时再说。苏某说:“我以为有个三方协议,我妈的钱就拿回来。”注意,这里没提爸,苏某姓苏,不姓王。所以徐丽军根本是一派胡言。侦查机关工作不扎实,没有取到徐丽军与王某某的结婚证,结婚证涉及到100万所有权的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不要重复观点。

??李庄:好,如果这协议三方都承认的话,徐丽军今天都能拿到钱。说投资,血本无归。侦查阶段,徐丽军说过本息,本息和投资是截然不同的。王某的证言,基本客观,当时证明很多人在畅?王某的话,公诉人的总结与王某说的话是有出入的。我不同意这种评价。最气的是徐丽军的母亲,“我听我女儿说”。我也可以委托我的律师找我的母亲作一份证言,这样的证言有效么?从证据学的角度,直接证据是什么?你这些必须与直接证据环环相扣,缺一个都不行,你缺八个。

??最后,还有诸某某的。侦查机关没有把他的身份搞清楚。他曾经是金汤城的供应商,开业后,他是金汤城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管理人员。他是站在徐丽军一边,孟英被取保后,诸某某就倒戈了,你们后来没醛?他证明没有开过股东会。我们一起跟公安局抓捕的。因为跟我案子无关,我不多说了。焦点是投资和借款,看证据,不能听谁说,总结: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投资不是借款。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斯伟江:好。我想跟李庄说一句,为了节省资源,律师能说的,你就别说了。第一、对公诉人举证的,徐丽军的笔录,公诉人说取证程序合法。徐丽军的最早一份证言是8月22日取的。关于取证的地点,后面讲到其他的证言中,作证地点是不合法的。

??第二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法定情形。那么,最主要的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徐丽军的证言,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她应该出庭作证。如果她不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罪证据。

??第三点、可以注意到,所有宣读的笔录,最早的就是8月22日。你公诉人说,你有管辖权,这些证据,怎么来支撑前面的。说话要有依据。

??第四点、最可笑的是,侦查机关问徐丽军“你是否清醒?”答:“是。”这样的证据,本身就表明,侦查机关已经觉察到徐丽军的精神状态不佳。让一个吸毒长达十几年的人作证,这样对李庄公平么?如果是你,你希望证人出庭么?将心比心。“朱某某有没有吸毒,直接叫我怎么改我怎么说”,徐丽军在笔录中诬陷李庄,这样的证言,怎么能被采信呢?

??按徐丽军的说法那100万是投资,金汤城现在已经倒掉了,这时候如果说是投资的话,钱就拿不回来,这难道还不说明问题么?徐丽军在出庭前半个月,和孟家签订还款协议,写的就是借款还款协议书,这书面东西比她的笔录效力差么?这些直接证据比她反复无常的笔录更能证明事实。公诉机关凭什么相信,她这次说的就是真的?怎么证明她这次是真的,咬出李庄她说的就是真话了?至于冒风险我就不多说了。所以,公诉机关要追究她伪证的责任。上海市徐汇区查出徐丽军作伪证了么?有没有交出徐丽军作伪证的证据?上海对徐丽军是有管辖权的,是不是又要把案子拿到重庆来审?李庄说,孟英不还钱,我来还。李庄作为执业二十年的律师,按常理不会这样说。

??最后讲,徐丽军和王某某结婚是1999年,离婚有三年多了。金汤城说他们没有结婚,应该把这个问题查清楚。其二人有没有结过婚?王某某在金汤城有多少钱?徐丽军的钱在哪里?这个漏洞,我希望侦查机关能查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时就有登记机关的结婚证,重庆的公检法也应该做得到。8月22日证言讲到,你为什么告李庄?她说“我一直有负罪感”。录相证据可以证明,徐丽军是在说谎。如果是投资款,哪还讨得回?都可以证明是欠款。关于徐丽军说投资人是她的话,完全是谎言。金汤城的财务章盖的是谁的收条?是王某某的。王某某为其母亲治病取回了17万元。投资能收回么?关于徐丽军的头脑是否清醒,希望徐丽军能出庭。因为徐丽军的证言前后矛盾,如果没有依法出庭,就以此为定案证据,合议庭是过不了这道坎的。

??苏某的证言:取证时间是2010年8月30日,他说:“我母亲以前吸毒,情绪易波动。”这表示目前状态也不好。问:“听见他们说什么了么?”答:“没有。”这是典型的选择性记忆,对李庄不利的记得,却偏偏是侦查机关要用的。如果如公诉人所言,这家人都是有利害关系的。就靠这一家人来指控,而不顾书面协议。苏某说:“李庄与徐丽军是低头小声说。”这与徐丽军的证言相矛盾。我认为,苏某应该出庭作证,年纪轻轻为什么不出庭作证?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公诉人的举证义务,他没有出庭,我们又有疑问,其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王某的证言:请法庭注意,王某说:“李庄用法律规定解释,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李庄上午说过:“我只是帮徐丽军分析,什么是借款,什么是投资。”王某的证言表明,李庄说的是真实事实。

??关于杨某某的证言:证人已经七十几岁,在证言中还一口一个“伪证”,这像一个老百姓说的话么,倒像侦查机关说的话,是不是记错了?

??关于诸某某的证言:他是谁不重要,其表明了,李庄告诉他说,徐丽军的钱是作为借款。李庄没有对这种证人有引诱、教唆。说明李庄是尊重事实和法律的。

??公诉人提供的这一组证据,是徐丽军一家人的证言,而徐丽军本人精神状态不好,反复无常。通过质证,公诉人也应该能意识到,根本证明不了李庄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行为。李庄让徐丽军认识到是借款的表示,是投资还要什么钱?向谁要?金汤城2005年后就不年检了,2008年后就不经营了。

??杨学林:我补充。请公诉人原谅,我又挑出毛病来了。

??首先,这一组证据举的是证据目录中第39到第45的证人证言,但是却没有序号40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公诉人说要我们休庭后看,这是不合法的。任何证据都要拿到法庭上来质证,你不拿到法庭上来,只能休庭后去看,算是什么证据呢?我们还如何质证?如果没有这份证据,我是不认可控方的证据体系的。

??第二、其中三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效力问题,就是徐丽军与其儿子、其母亲的证言,他们的证言能否相互印证,产生了疑问。徐丽军和她儿子的证言,虽然属于各自的独立证言,但是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其相互印证的效力极弱;而徐丽军母亲完全是听徐丽军说的,她的证言不是其亲自所见所闻,只是徐丽军陈述的转述。严格地说,徐丽军母亲的证言就是徐丽军本人的证言,如何相互印证?

??第三、就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笔录中的几点陈述,我想提出来请法庭注意。一个是徐丽军讲,在2005年,上海虹口法律服务所的两位律师(其实是法律工作者)找她了解情况,还录了音。这说明录音确实存在,我们稍后会将这份录音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这个录音里面恰恰是徐丽军在法庭上作证的话,关于借款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份录音也能表明,当时的录制者也没有教唆她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第二点、说她到上海徐汇区公安局曾经举报孟英诈骗罪,恰恰表明这100万的所有权应该是她的,而不是金汤城的。从她当时的这种主观心理来看,她认为这个钱是她被人家骗走的,这与2005年录音内容也是可以印证的。另外还显示出一个问题,建议公诉人回去查一下。就是徐丽军举报孟英时,有上海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而现在卷宗中只有6份徐丽军的证言,都是重庆的侦查机关制作的,其中并没有关于孟英挪用资金案的笔录。这说明,重庆的侦查机关取证的倾向性、选择性太大,不利于查明事实。还有,徐丽军为什么要控告李庄?据称是因为李庄没帮她讨回欠款,这说明她和李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她对李庄恨之入骨。这样的证人,能否说出实事求是的话,值得怀疑。

??第四、关于王某的证言。我想强调,他说他以前当过纪检干部,我想他应该是了解法律的。他在证言中称也没听说过徐丽军向金汤城投过资。如果他发现李庄教徐丽军作伪证,作为与徐丽军相熟的人,王某肯定会告诉徐丽军,这样作是不对的,是犯法的。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证词。从以上可发现,这组证据不但没法证明李庄教唆徐丽军,相反为李庄作了证明。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综合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一、证据搜集程序是合法的。徐丽军的证言是在其家里的作的,取证地点也是合法的。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规定,经过当庭宣读的证言,双方质证以后,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不需要证人出庭。不能被合议庭采纳,才要出庭。合议庭没提出质疑,辩护方就提出质疑了。这个问题,要结合本案,由合议庭确定。

??三、关于李庄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前提,徐丽军投到金汤城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以及与王某某之间有没有婚姻关系,在之后的环节也有进一步证据,经过上海生效的判决的认可。

??四、关于李庄与徐丽军接触的场合的其他证人,提到有很多人,我们搜集的证据是否全面。为了便于举证,我们将相关的证据分组进行解释,如:孟某与闵某某的证言。李庄认为王某的证言是真实的。李庄曾经在孟英案中申请徐丽军出庭,就说明徐丽军有这个能力证明案件事实。本案中,一样可以出庭,徐丽军有这个能力的。李庄对徐丽军是以一定的利益相引诱的。这个引诱没实现。作为一个律师,会不会向一个人陈述,他不还我还,当然有可能,因为即使作出这样的承诺也不一定兑现。徐丽军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人证言的印证。因此,她的证言真实、可信。关于苏某的证言,苏某是客观如实反映了徐丽军与李庄之间的对话关系。辩护人提到,侦查机关有选择性的记录,关于苏某说的小声说话,徐丽军没说过是大声说话。关于谈吐、言辞,辩护方不能凭空猜测。

??关于是否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与今天审理的案件没有关系。其是普通主体,与李庄特定主体,是不相符合的,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与今天审理无关。

??在诸某某的证言中,证明李庄曾教唆其作伪证,被拒绝了。这就表示李庄没有教唆的行为么?这更印证徐丽军证言的真实性。即将举示的孟英一方的证言。

??公诉人补充:

??一、李庄当庭陈述了与徐丽军见面过程,解释了投资与借款的区别。我们判断,是客观的还是有目的,要综合全案来看。刚刚公诉人的证据中,关于冒风险怎么来认识,将在下面举示。

??二、结合被告人和辩护人所说,多名证人的证言效力的问题,或是亲属关系或是传来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资格作证,虽有亲属关系,是传来证据、有一定利害关系,但是否低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要综合全案来看。

??三、辩护人提的证人出庭的问题,我们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利。控方证人不到庭,不影响其书面提交的证言效力。

??四、辩护人的意见,有一段,这样的材料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是移花接木。

??五、第二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的证言,公诉人是列在之上的,这份证据在侦查卷里面。不能因为辩护人没有依法查阅,就认为公诉机关没有复印,这是不合法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新的观点么?

??李庄:全是新的。徐丽军侦查笔录里,清清楚楚地表明自己举报我的目的,我没有为她追讨回欠款。注意,是欠款。我不希望这样。提醒法庭注意的是,传达到徐丽军本人那,徐丽军与我没有代理关系,我没有法定的义务为她追讨回欠款。公诉人说辩护人,后面很多取证地点不合法。证人是否能出庭?对证人证言,并不是百分之百必须要出庭,如果这个证人证言的关乎生死、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这么重大的,是必要出庭的。如果徐丽军的证言无关紧要,就不要再宣读了。我希望与徐丽军面对面,我估计我不用开讲,我用眼神就能将她击倒。希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办法,把徐丽军带到法庭来。什么叫投资、股权,非常重要的名词……

??审判长:被告人直接阐明观点。

??李庄:非常重要的事实,徐丽军吸毒成性。同时,公安机关也接受了这个现实。虽然说法律没规定母子不能共同作证,但是,也没有法律规定,这样的证言效力比曾经作律师的证言效力大。看证据、用事实说话。教唆,今天起诉我的是妨害作证罪。另外,录音里怎么说的?你们拿东北辽宁的录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因为证言中说,我曾两次教她作伪证。没有了。

??审判长:休庭之前,法庭公布一个情况。辩护人申请本院通知全部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专程派人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证人朱某某仍在关押中、王某某无法送达、戴某某留置送达,田某没表示是否到庭,其余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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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龚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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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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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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