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和清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经济案件受理的条件
来源: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9
浏览量:2898
       一、民事、经济案件受理的一般条件
(一) 要有原告的起诉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 需要当事人提交起诉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指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当事人的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起诉状尾部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
签名或盖章。
二、应予受理案件的范围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已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以致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4、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异议,金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先跟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6、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8、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不予受理的几类案件
1、行政纠纷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起诉的,不予受理;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会告知原告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法律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若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对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对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告知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处理;
10、对火灾事故赔偿案件未经消防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消防管理部门审理处理;
11、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向已经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不宜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设法追脏;
1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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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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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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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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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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