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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汽车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评析【2】
来源:黎青艳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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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焦点和审判情况] 

       本案件是发生在买卖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案例。本案汽车买卖合同不仅仅就汽车进行销售买卖,而且还附加代办旅游牌照业务,这使得合同的履行包括了两部分,即汽车的交付及旅游牌照的办理。并且从本案件实际情况来来看,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对方作为合同对象,旅游牌照的办理很有可能是重要因素。
        本案在审判中,法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违约?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已经交付了车辆,没有违约行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关于代办旅游牌照的约定无效,无效合同不得履行,签约双方不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等违约责任。理由是:1、被告不具备代为办理旅游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2、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是通过挂靠等非法运作才完成代办手续,与交通厅的规定相悖;3、代办旅游牌照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无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
         从法院的判决看出,一审法院认为代办旅游牌照的行为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中对于是否违约的认定,涉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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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黎青艳
  • 执业律所: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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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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