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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局无权对工业盐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来源:王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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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务局无权对工业盐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工业盐的自由流通,但是各地方盐务系统,为一己之私利,利用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仍然对工业盐实行专营制度。如果有人,触犯他们的垄断体制,一般会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给与打击报复。手段之一就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更加明确了地方盐务局无权对工业盐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的创设权。

 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有两个前提限制: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2,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对工业盐的管理国务院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盐业管理条例》,其实并无对未经许可销售工业盐设定强制措施。且对工业盐的管理是个全国性的事务,不属于地方性事务。所有,地方性法规无权对销售工业盐设定强制措施。

而政府规章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的制定过程中,已经完全把路给堵死了,政府规整无权制定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法律,行政法规已经立法,且并未对工业盐的销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对销售工业盐的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都飞非法的,都是违背《立法法》七十九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其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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