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光律师亲办案例
司机夹死疑犯构成正当防卫吗
来源:黄志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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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报道,2008年1月1日下午3时许,一辆由广州芳村窖口开往从化的大巴行驶至白云区广从路永泰牌坊附近时,上来三名男子,对车上乘客实施抢劫,遭到事主、乘客以及司机反抗。其中两人见势不妙,从后车窗跳车逃跑,另一男子在强行打开车门逃窜时,被司机及时关车门夹住,不久死亡。据乘客称,抢匪持有 *** 。

该事件发生后,有律师称司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笔者对此种观点不敢苟同。我认为司机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三名男子在大巴车上持 *** 抢劫,严重危害车上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显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那司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呢?笔者认为,如果司机用车门夹住那名男子是为了防止其逃跑,那司机就具有防卫意识,如果司机是为了造成那名男子伤亡则不具有防卫意识。本案中虽然导致了这名男子死亡,但这并不妨碍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当时那名男子已经要下车逃跑,这是否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后防卫?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终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但须注意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实施终了,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抢劫已经既遂,而阻止他们逃跑能够挽回损失的话,则司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如果司机具有防卫意识,并且夹住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挽回损失,那其行为就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黄志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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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志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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