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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在司法部门试行“辩诉交易”,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来源:周志旗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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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在司法部门试行“辩诉交易”,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辩诉交易,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的一种非常规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如果嫌疑犯自知定罪难免,可以让自己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以主动认罪来换取减轻罪名或减轻惩罚。这种程序的优点在于:1、可以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降低诉讼成本,促成诉讼经济目的之实现,这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一大目标和一项基本原则;2、快速的、高效的结案,可以解决案件的严重积压。在今天的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处理的。故有人认为,如果不充分运用辩诉交易,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就会崩溃;3、证明程度要求降低。检察官如果掌握的有罪证据太少、太弱,不能做到没有合理疑点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庭就不能做有罪判决。而辩诉交易谈判没有证明程度的要求,因此,通过常规程序无罪释放的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认罪后,至少能对其定罪判刑,这样就提高了起诉的有效性。这对维护检察官的声誉和对社会都是有益的;4、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比之法官享有更广泛的、更大回旋余地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相似罪行,刑罚悬殊的规定得到合理解决;并能满足社会对某些个案予以特殊处理的需求,这往往是法院审判权无法做到的等等。其不利的一面有:1、辩诉交易考虑更多的是罪犯的个人利益,易忽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2、违背了刑事审判制度惩罚、改造的目的,破坏了作为刑事审判制度的柱石——对抗制(“对抗”变为“交易”);3、侵犯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权等。目前,占优势的观点是,辩诉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是无法扼杀的。关键在于对辩诉交易的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消除弊端,控制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使谈判达成的协议趋于公正、合理。

        那么在我国能否推行这一制度?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是否具备呢?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刑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为了保障及巩固无产阶级 *** 、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政权,打击敌对势力,制止犯罪。这一时期,与犯罪分子(或敌对分子)是无交易可谈的。但到了今天,经过20年改革开放的积累,国家稳定,政治开明,社会法制化,民主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立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或敌我矛盾)日渐式微,各种利益团体构成的社会阶层复杂化、多元化。基于此,为了更好的化解社会内部矛盾,协调各阶层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适时的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引进“辩诉交易”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辩诉交易在我国推行,至少有以下作用:其一、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法院的案件积压问题,由于我国正处于变型转轨时期,各种犯罪案件急剧上升,按常规的审判程序,法院不管多有效率,也无法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而辩诉交易的高效率,快结案是解决案件积压的有效途径。其二、给在审判实践中早已存在的变相的辩诉交易正名。如检察机关在调查受贿案件中,为了得到行贿人的配合以获取有力的证据,往往暗示或明确承诺对行贿人不予或轻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违现行法律规定的,但如实行了“辩诉交易”,检察机关的前述行为就名正言顺了;这同时也消除了因此而引起的一些负面的、不利的社会影响。其三、可以使法律过分严厉的规定因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具体案件中得到缓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使罪犯体会到法的仁慈及法对人性的关怀,从而赢得罪犯主动的配合并最大可能地给予受害人以赔偿。我国刑法特别强调对公共秩序、国家利益的保护,这本没错,但个体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近年各地“私了”之风盛行,就是因为受害人如果通过正常途经往往要花数月甚至于数年的时间,千辛万苦才能得到迟来的正义和可怜的一点赔偿,而这一点赔偿往往是根本无法弥补当事人的巨大损失和解决其面对的困境的。如果私了,虽然不能让侵害人判刑坐牢,但受害人却能得到相等于“公了”的几倍、几十倍的经济赔偿,这种私了无疑对国家法制建设是一种破坏,使得一些应当受到严厉制裁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法律的惩恶扬善作用也受到了质疑!但如能推行辩诉交易,就能较好的扼制和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律师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使得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受到极大的限制,律师在整个刑事审判程序中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其作用极其有限,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推行辩诉交易,律师在遵循法律,兼顾多方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主动的深层次地参与案件的处理,通过和检方的谈判,达成公正的合理的既有利于社会的又兼顾个体利益的辩诉“交易”。施行这一制度,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了律师这一群体的潜力,让律师在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等方面起到应有的更大的作用。

        基于前面论述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不仅可以推行“辩诉交易”制度,而且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已日趋成熟。有关部门应逐步在司法部门试行“辩诉交易”,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推动这一制度的早日确立。

  在我国许多地方的司法部门都试行了“辩诉交易”,有大量非常成功的案例,并且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我国的司法部门应抓紧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走在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的时代前列!

                                                                                     二OO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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