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来源: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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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处于初始阶段,且当事人与律师较难介入,此环节往往被忽视,且救济权利期限较短,似乎成为交警部门“专利”。作者在此简述几笔,希冀与更多人士共同学习,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点帮助。
责任认定影响交通事故的走向,具体体现在:作为有力证据,法院一般予以采信;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商业险免赔率的依据;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之一。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对责任认定的异议较大,对此应着重注意以下环节: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以免事后责任难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如有异议应尽快申请复核,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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