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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
来源:邹宏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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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 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 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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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宏文
  • 执业律所: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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