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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来源:余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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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咨询我关于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的事情,现通过举例的方式,结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大家讲解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事项,供大家参考:

AB96年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98年生了一个女儿,全家日子过得不错,03年的时候,夫妻俩在某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全家都搬到了这套房子里居住,不幸的是,A201年意外死亡,A的父亲还健在,A的母亲早于A过世,现A的配偶及子女想要继承A的遗产,该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呢?

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下什么是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结合本案,案中所涉的这套房产系AB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双方没有对共同所有的这套房产作出约定,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后,还要看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留下遗嘱,是否在生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上述案例来看,不存在遗嘱,也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那就按法定继承办理。

讲到法定继承,就必然会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的顺序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那从上述案例来看,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女儿、被继承人的父亲,既然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就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若没有,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明确了继承人以后,还要看是否有继承人要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若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父亲要放弃该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表示可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由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

提到遗产,必然会涉及到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均等的,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从本案来看,该房产有一半为遗产,其配偶、子女、父亲均可以得到遗产的三分之一。

办理遗产公证一般应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死亡证明、结婚证、家庭情况证明(该证明需到派出所、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出具)、其他资料(例如该案还应提供产权证)等。

                         余余写于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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