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洁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死者家属应如何索赔?
来源:高洁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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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工厂工作了12年,由于城市拆迁改造,该工厂搬迁新址,作为员工的王某及两名同事被厂方负责人派出搬运属于工厂所有的七米高的铁架子,在搬往工厂新址的途中,由于铁架子触到了空中的高压输电线,导致王某当场电击致死、两名同事不同程度的受伤,现王某的家属关于赔偿问题正在与厂方进行协商。作为本案死者家属应如何运用法律进行索赔呢?
        笔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对本案进行了法律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案产生了法律责任的竞合。
        所谓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追究的情况。
        结合本案,王某系某厂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由于触碰到了空中的高压输电线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事故,因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了两种法律责任。
       1、王某与某厂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案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与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之间是侵权关系。王某是因触碰空中高压输电线造成死亡的,属于民法理论上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高空危险作业致人死亡的形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 ***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本案的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应当依法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法律责任,不可同时进行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赔偿义务主体进行索赔。
       二、选择赔偿义务主体不同,导致适用法律程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如果死者家属选择了用工单位作为赔偿主体时,首先应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死者家属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数额应结合死者生前收入情况及其家庭状况综合计算。
       2、如果死者家属选择了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作为赔偿主体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依据《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家属可以向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应结合当地的生活费标准以及家庭状况等综合计算。
       综上,本案死者家属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选择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作为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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