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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出资入股及股权转让协议法律问题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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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出资入股及股权转让协议法律问题(北京律师,张志胜)

增资扩股协议、出资入股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以出资为名的借款协议都是围绕公司出资问题所前述的合同文书;该类文书形式多样、内容各异,准确界定其性质成为解决相关纠纷的基础和关键。
案情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与张某签订入股协议,约定张某出资500万元取得该公司股权,占总资产(约5000万元)10%的股份。随后,张某将500万元的存折交给该公司。30日后,该公司决议将原股东李某持有的10%的股份转让给张某,转让协议上他人代替张某签字。张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出资款后,该公司方持有关文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性质为出资入股协议,合法有效。该公司已经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使得张某持股10%的目的业已实现;他人代替张某签订之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据此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出资500万元的目的是成为该公司股东,取得10%的股权,鉴于协议并未约定张某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及方式,故该公司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与总资产不同,张某主张10%股权是占总资产5000万元属于理解错误。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出资对价与股权对价
合同及其他文书以百分比来确定出资人或股东出资份额,因此,当事人往往在比例上倾注几乎全部注意力而忘却了比例的基础,即,比例对应的基数。实践中,注册资本和总资产常常给股权比例对应基数的认定代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法律意义上,股权比例对应的基数是注册资本,即,股东占有公司百分之几的股份,对价是该比例乘以注册资本所得的数值。
1、注册资本与公司总资产、注册资金的区别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总资产是指包括所有者权益及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公司总资产通常大于股东出资或出资形成的资产(即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时有变化,当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距达20%时应当做变更登记。
2、出资或股权对价分析
对价一般在转让过程中出现,张志胜律师在此明确一下,本文所指股权对价不严格限定在转让过程中的对价概念,而是指股东占有一定比例股权所对应的价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价值计算方式应当是:持股比例乘以注册资本。现实中,存在许多误区,诸如,用持股比例乘以总资产的方式计算股权价值。
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直接导致企业注册资本的扩大,从另一个层面讲,是进一步增强企业实力的体现。
增资扩股后,企业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化,一种可能是增加新的股东,一种可能是原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加,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出资入股
出资入股是指出资人出资取得某公司股权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出资人创办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等。出资扩股实际上是对企业增资扩股从相对层面进行的描述,增资扩股是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出资扩股是从出资人角度出发,描述的问题是交叉重合的,即增资扩股中有一部分(新股东出资完成增资扩股)属于出资入股的情形。
出资入股将导致股权结构变化,股东名册中将出现新股东,注册资本将可能直接扩大;也有可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出资入股。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经过法定程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出资入股过程中,原股东将其中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新出资入股的出资人,同意可以完成出资入股;这种方式包含了股权转让和出资入股两个层面的内容。
涉案问题分析
上述案件中,凸显几个问题,也可以说是几个陷阱,在此提出来,以期抛砖引玉。
1、等价转让之名行溢价转让之实。如,某企业在融资时,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将其中10%的股权以300万的价格出让给第三人;约定10%的股权为占总资产(约3000万)的10%,出资人会产生一个错误理解:出资300万购买的是价值300万甚至多于300万的股权,而实际上,仅仅是价值10万元的股权。
2、严防以增资扩股名义行出资入股之实。如,某公司本来只有10万元注册资本,宣称增资扩股,融资1000万元;实际上,出资人代替原股东完成了绝大部分出资义务。
3、出资入股时,对出资人入股方式、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约定不明。这是非常常见的漏洞。出资人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出资到位后,公司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股东身份无法确定,投资权益无从实现。
4、解除合同退还出资困难。出资人疏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又不精通法定解除事由的运用。所以,很多情况下,出资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大把的资本花出去了,投资收益拿不到,本金也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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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胜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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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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