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评析
1、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可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吸毒、赌博等,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
2、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把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理由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目的是为保护交易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
三、法律适用
作为货币给付债务,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般除占有人外他人难以控制,故夫妻一方借款的实际用途不易查明,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亦难以判断。
首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来审查认定。主要依据为: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其次,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慎重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日常家事不需数额较大的借款,并且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亦应注意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