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来源:王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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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伤残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疗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为基数)
伤残
津贴(本人工资为基数)
(%)
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
一
24个月
15个月
90
60
(1)丧葬补助6个个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2)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老人,孤儿可另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补助金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
22个月
14个月
85
50
三
20个月
13个月
80
40
四
18个月
12个月
75
30
五76
16个月
10个月
50个月
六62
14个月
8个月
40个月
七43
12个月
6个月
25个月
八29
10个月
4个月
15个月
九18
8个月
2个月
8个月
十11
6个月
1个月
4个月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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