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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系列之七:浅谈司法工作者与群众工作者的辩证统一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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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司法工作者与群众工作者的辩证统一

作者   郑鹏

法官作为一种神圣而高尚的职业,千百年来一直被世人所尊重。从事法官的人也因为被视为正义与法律的化身而倍感自豪。法官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工作者,在所有的法律职业人中有着无可争议的独特地位。然而作为没有法治传统和法治文化浸染的当代中国社会,中国法官的职责定位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的职责有着鲜明的区分。当代中国法官既是普遍意义上的司法工作者又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群众工作者,在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的统领下实现为民司法的辩证统一。

一、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适应现阶段国情的客观需要。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科技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且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均衡,地区性差异巨大。这一阶段的国情反映到司法领域,便是整个社会的法律资源仍然比较有限,且人民群众获取法律资源的能力相差悬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虽有所增强,但群众对传统诉讼观念的更新并未跟上司法制度设计的“现代化”步伐,多数群众对复杂的法院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语言缺乏足够的认识,不能完全适应法律诉讼的竞技要求。这就导致经济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弱的普通群众无法通过“对抗式”的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法官消极中立的法庭表现不理解、不认可,也无法接受“法律真实”之下的公正裁判。群众路线所要求的实事求是、主支调查研究,无疑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法官行为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历来是一个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在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做好群众工作依然必要。

二、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继承党的工作法宝的具体表现。胡锦涛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人民”一词用了136次,平均每104个字里就有一个,充分强调了新时期坚持群众路线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中国法官作为人民的法官,所做的所有工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是我党治党治国、战胜各种困难、确保执政之基和先进性的工作法宝。作为党领导下的中国法官理应继承和发扬我党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到人民群众中去,察民情、体民意、解民忧,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塑造“崇法尚正、循理恤民、明德致公”的核心司法价值观。

三、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正基石。以“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群众对社会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方式。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标准仍然是一种包含了情理、道德和法律多种因素的复合标准,其中法律标准既不是唯一标准甚至也不是主要标准。可以说,这种传统文化为司法工作的群众工作路线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我们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际上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方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善于根据案件情况和背景的不同、当事人身份和性格的差异,努力寻找当事人之间久违的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有关群众的大力支持,充分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履行法官法定职责的应然要求。我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所以,中国法官的职责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笔者认为《法官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正是中国法官也是群众工作者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中国法官不仅可以按照被动司法的原则居中审理案件,也可以按照能动司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成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者。无论是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能动司法,还是化解社会矛盾于基层的诉调对接,都是当代中国法官依法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应然要求。

五、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提升法官司法良知的有效途径。“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到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人民法院要缩短司法与社会认同的差距,重塑司法公信力,真正解决司法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有必要开展群众工作,唤醒某些法官麻木沉睡的良知,让良知成为法官们内心普遍约束的自觉意识;通过深入做群众工作,不断反省内心世界,以群众的观点作为行为评判标准,从而“知耻、知愧、知恩”;通过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推动法官的良知从自知到共知的转化,使司法良知成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精神需要和价值追求,从而共同守望内心的善良,并以善良作为根基筑牢公正、公平、正义、责任、信仰等司法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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