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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魏xx诉被告 罗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来源: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2
浏览量:786

关于原告魏xx诉被告

罗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魏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对案件的了解和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判准原被告离婚。

1、被告在答辩时承认自己有打麻将的恶习,并有与原告 吵架的事实。

2、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两张照片和两节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有酗酒,赌博和夜不归宿的恶习,被告也因此对原告保证过多次,但都没有改掉,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指责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再加上视听资料中两人对话的态度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3、法庭在进行证据认定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认为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录取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予认定,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中,原告取得的该份录音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视听资料应该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由于其过于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该新的证据规则取代。

二、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女儿罗依依应判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万元给原告,理由如下:

1、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有酗酒、赌博和夜不归宿等恶习,如果判女儿由被告抚养显然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再有被告无固定工作,抚养子女的能力有限,不能很好的保障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

2、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女儿罗xx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照看,女儿应该继续生活在原告身边,得到原告的悉心照顾,这样无疑更有利于女儿罗依依的健康成长。

3、原告向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万元,依照现在抚养子女的成本,原告没有一点分外的要求。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贵院判准原被告离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女儿罗依依应判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

                                                                                                                  杨锋锋  律师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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