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法律责任。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