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柱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征收补偿费怎样分配?
来源:郑国柱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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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邱某问:去年年底,我村有10亩地被征收占用,用于建公路。项目方给了一笔土地补偿费,现已拨付到位。对于这笔款项如何发放,村民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应按调整土地时(我村1999年调的土地,当时说30年不变)的分地人口;有的则主张应按现有人口,新生儿和娶来的媳妇因为没有地都应该给,调整土地后已经去世的人就不应再给了。还有,已出嫁的“姑奶子”和考上学走的,有的户口还在家,当时分了土地,现在该不该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请问,这笔钱究竟该怎样分?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答: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所征收的10亩土地属于农户的承包地,那么,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补偿费应归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注:这里所说的承包土地的农户,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不包括以其它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如果征收的10亩土地不属于农户的承包地,那么,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均可以分配下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可以参与分配。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都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是否有承包地不是分配的依据。出嫁女只要户口还在本村,也应该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该参与分配。

大学生的户口有的虽然迁出本村,但他们在没有毕业找到工作之前,需要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生活资料生存,因此,原则上也应参与分配。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国柱1369363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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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国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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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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