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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A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的尽职调查报告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6
浏览量:1090
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哈尔滨A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状况的调查报告
[2009]黑法非诉字第089号

致: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的委托,担任贵司因债权债务事宜而产生的对哈尔滨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财产状况调查的特聘律师。现依据对目标企业A公司的设立、存续、变更、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调查后就有关问题出具该报告。
前言:
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是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00501170),有权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独立、公正地出具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本所指派专职律师王东翔律师对A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本所发表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是此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承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
在本调查报告中,本所仅对与债权清偿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并不就该债权的价值评估和处置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报告如下:
一、A公司的基本概况、存续和法人治理结构
A公司系民营企业,于200#年#月#日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批准登记成立,注册号为203103######。
1、A公司的基本概况: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体育器材、设备、T类体育器械(200#年#月#日变更为:T类体育器械) .
营业期限: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200#年#月#日申请延长营业期限至200#年#月#日) .
经营场所系A公司租赁哈尔滨####酒店1406、1407室、面积为94.23㎡的两个房间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一年(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该房产产权单位为中国黑龙江省###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三个自然人,投资者及投入资金到账情况如下:
投资者###,投入资本440万元(其中人民币400万元,实物出资30万元,为器械),占投入资本比例88%;
投资者##,投入资本人民币30万元,占投入资本6%;
投资者##,投入资本人民币30万元,占投入资本6%。
投资者基本信息:(略)。
投资者的出资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验,于200#年#月#日出具了编号为“##会验字[200#]#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附件二“审验事项说明”中第三项“实际出资情况”记载:“该公司于200#年#月#日之前在哈尔滨银行南岗支行建立了临时帐户哈尔滨A有限责任公司,帐号:261#####。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其中人民币出资200万元于200#年#月#日缴存临时帐户;实物出资价值30万元于200#年#月#日投入(实物实际价值253,760.00元,作为股本投入300,000.00元,其余93,760.00元转作资本公积)。上述自然人股东共出资货币资金及实物500万元。截止200#年#月#日止,哈尔滨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2、A公司的存续
A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参加了200#年度企业工商年检,且通过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年检。
3、A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A公司存续期间,该公司为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未进行公司改制,法人治理机构基本完善。
该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副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公司未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一人,监事由###担任。

二、A公司的财务状况
A公司200#年的财务状况:
资产总额为:540,000.00元
负债总额为:330,000.00元
净资产总额为:510,000.00元
实收资本为:510,000.00元
营业额为:57,000.00元
亏损额为:49,000.00元。

三、A公司账户信息(略)

四、A公司的资产状况
1、房产情况:
A公司经营场所系租赁哈尔滨##酒店1406、1407室、面积为94.23㎡的两个房间进行经营。该房产产权单位为中国黑龙江省###公司。
2、车辆情况:
经本所律师赴哈尔滨市车辆管理部门调查,A公司名下无任何机动车辆登记。

基本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目标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200#年之后虽未参加年检,但因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以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然可以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其名下尚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形,根据工商资料的反映,该公司虽亏损,但通过《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及《企业经营情况》所体现的状况反应,是否存在虚假账目情况尚待财务专业人士分析判明;至于诉讼时效问题,贵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采取录音等形式接续时效。
据此分析,目标公司应该具备相应偿还债务的能力,具有较大诉讼价值及债权实现可能性。

本所声明:
本尽职调查报告书中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所作的结论,是依据调查资料及承办律师工作经验所作的主观判断,所作结论仅供参考,不应成为贵公司处置债权的唯一依据。
本尽职调查报告书谨供贵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在出具本调查报告书的过程中,本所律师恪守律师行业的基本职业规范,未在任何地点、场合和情况下对外披露律师在与贵公司今后接触过程中可能知悉的、与贵公司题述项目处置有关的商业秘密。
谨致商祺!
附:有关调查材料
 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东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码:
080127110015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以上内容由王东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东翔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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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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