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橹律师主页
张继橹律师张继橹律师
153-7630-0333
留言咨询
张继橹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用工伤残等级应适用工伤伤残等级的标准
来源:张继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0
浏览量:894

因为单位无营业执照,而其员工去无法认定为工伤的,一般都按人身损害去鉴定伤残等级,在要求单位赔偿,而一般的人身损害鉴定的伤残等级,要比工伤鉴定的等级低,而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基础,因此伤残等级的鉴定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主要是指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用人主体),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际中亦有不同的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此条,可以推论,国家本意亦是同意将非法用工所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来处理的。

以上内容由张继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继橹律师咨询。
张继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5好评数8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A座1911室
153-7630-0333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继橹
  • 执业律所:
    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3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7630-0333
  • 地  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A座19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