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胜英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准予离婚的理由?
来源:陶胜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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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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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山路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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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陶胜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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