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会律师亲办案例
物欲中的出尘与伟大——对廖丹处以缓刑,方符合法治对道德的保护
来源:苟永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浏览量:760

   廖丹是一个男儿,一个七尺男儿。因为他说我不能撂下她不管,“总不能掐死她吧”。

   “上邪! 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
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上邪》中的主人公是女的。那时她应当年轻美丽,身姿曼妙。试想她能唤天呼地表白自己至死不渝的忠贞,至少身体必须是健康的。哪个女人敢在四肢不全、颜色桔黄的时候疾呼爱情呢!《氓》中的妻子不过年纪稍微大了点,便成了弃妇,“桑之落矣,其黄而陨。……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只能在被抛弃中怀念自己的青春,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廖丹的妻子本也没有呼,但廖丹呼了,呼了一首“《上邪》”。

   我呼唤人们相信爱情,“也许我们也曾受伤,也许我们伤痕累累,也许我们在炎凉世态中无有立锥之地,但我请求,相信世界与生活美好。这世界有光华的月光,还有闪亮的太阳,再有我们一颗温润的心,便足可以将世界变得美好。”

一个人的力量与崇高不济世,但千万人的崇高可度众生与三生。

   廖丹让我们亿万人看到了一种坚守,一种崇高。他们夫妻的遭遇是不幸的,但廖丹的妻子是幸运的。

有多少人为了独占家产丧心病狂撵配偶出门,有多少人还没与别人上床就在想着房子加名,有多少人看到房价上涨就想离婚。

   糟糖之妻不可弃,廖丹让我们亿万人重温这句古训。

   我不去探究让廖丹触犯刑律的原罪,也不想对其对妻子的坚守说多少溢美之辞。但我认为,于法,对廖丹应当处以缓刑。

   如果对廖丹处以实体刑,廖丹的妻子和儿子怎么办?杞人忧天,廖丹真是他们家的天。

   如果对廖丹处以实体刑,让民众的心流血——这个社会对我们保护在哪里?

   如果对廖丹处以实体刑,我们的法律将处于“恶法”的质疑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廖丹诈骗案中,如犯罪属实,涉案金额17.2万余元属诈骗罪中“数额巨大”这一量刑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如法院对廖丹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则完全可以处以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廖丹案中,廖丹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坦白,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在珠海市政协委员陈浩民的帮助下,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弥补了医院的全部损失,属酌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更重要的是,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护社会、保护民众、保护民众受到最低限度的尊重。此案中,法院有义务以其判决在对犯罪予以惩罚的同时又对弱者予以保护。

   我们期待,法院在对廖丹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其判决能对廖丹处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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