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泽渊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变更的效力
来源:沈泽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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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效力

               

有这样一个案例,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宗宅基地进行买卖交易,双方签署合同后(双方均已经签字确认),但双方均未履行权利和义务。过了一段时间后,有一方认为合同有欠缺,又另起草了一份内容类似的合同,叫另一方签字,双主签字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对之前签订的那份合同并未进行任何说明,也未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后因一些原因交易不成,合同的一方以后面起草的合同起诉对方,后被法院确认该份合同有效作出判决。被起诉方(被告)能否以合同重复为由反驳对方举证的这份合同无效,而要求法院重审。

对于这个案例,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后面签订的合同,为原合同的变更,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变更时没有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则其变更无效。在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需要进行补充约定;另一种是合同中约定的事宜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进行更改。由此可以推定,对于双定变更的事项,应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果仅以合同重复为由要求再审,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沈泽渊律师1347101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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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泽渊
  • 执业律所:
    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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