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常见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证据或事实存在缺陷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会被无罪释放: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实质条件
1、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
核心事实未查清:如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如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等)缺乏证据支撑,导致罪名无法认定。
2、证据链存在漏洞:关键证据缺失(如物证、书证未提取)、言词证据矛盾(如口供与证人证言冲突)、电子数据来源不明等。
3、证据合法性存疑:可能存在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需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或补正。
4、遗漏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5、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如起诉意见书未认定的罪行),或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需补充移送。
程序瑕疵需补正
6、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如扣押清单无见证人签字)、法律文书瑕疵(如漏填信息),需补正或说明。
二、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
以下情形一般不退回:
1、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如赃物去向不明,但其他证据足以定罪。
2、证据矛盾但不影响定性:言词证据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核心事实认定。
3、无查证可能性:如关键证人死亡、物证灭失等客观上无法补证。
三、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要求
1、次数与期限
最多退回两次,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二次补侦后证据仍不足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院需书面列明补侦理由、具体事项、证据目录及取证目的。
需遵循五原则: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配合性、有效性。
3、自行补充侦查的例外
若符合以下条件,检察院可自行侦查而非退回公安:
证据有灭失风险(如易篡改的电子数据);
涉及侦查人员违法取证;
退侦未达到要求但自行侦查可行。
四、补充说明
对当事人的影响:退侦可能延长羁押期限,甚至导致罪名变更,但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最终不起诉。
律师作用:通过分析补侦方向(如会见当事人、阅卷),可预判案件风险并提交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