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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公司股权的遗嘱安排
来源:高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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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公司股权的遗嘱安排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而公司股权作为遗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民在立遗嘱进行处分或安排时有相对特殊的值得注意的方面,以下为简要概括公司股权进行遗嘱安排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一、立遗嘱处分各类财产(包括股权)都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区分遗嘱继承、遗赠

1、遗嘱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上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上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上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的形式选择

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

1、公证遗嘱:一般来说,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多数被直接认定为有效。对于前一个公证遗嘱,只有再进行公证遗嘱才有可能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这是由于公证遗嘱更强的公信力决定的。但是公证遗嘱又有其缺点:(1)费用较高;(2)立遗嘱的要求较高,公证机关往往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兄弟姐妹等)到场,以免将来纠纷。但要求所有人到场,可能就相当于提前引爆了继承纠纷,这就可能影响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乎的继承人与被继续人之间原本尚能维持的关系。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较强。但自书遗嘱存在将来其笔迹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的问题。对于生前未在有关部门留下大量自己笔迹的人(可在遗嘱笔迹受质疑时供鉴定)或文化程度不高,甚至不怎么会写字的人也是不太适合。

3、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三种遗嘱都需要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按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必要时,遗嘱人可以委托道德品质、信用程度比较高、遗嘱人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以推动遗嘱的有效执行,但也要注意防止“所托非人”。

(三)遗嘱内容的安排

1、被继承人不能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该部分遗嘱安排无效。

■被继承人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

例如:夫妻二人,名下有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已先过世,妻尚在世,夫妻还有二子一女,夫并尚有一老父在世。在世的妻单方面将原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直接列遗嘱安排给继承人中的一人——这一处分就是不恰当的。

■被继承人不能处理与自己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的其他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财产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可以附加遗嘱继承的义务。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4、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如遗嘱人患有严重疾病,足以影响到其正常表达意愿的,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其他遗嘱无效的情形: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二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

(四)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公司股权进行遗嘱安排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股权继承的可与不可

1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该条明确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

第二,按照该条的规定,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

格的继承是除外情形。

该条规定兼顾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应是当然继承。只有当已有的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因继承而发生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已有的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这时候,即使遗嘱人将股权处分给了某一继承人,该继承人也不能因此当然的应获得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而只能据此认为,相应股权对应的财产归于这一继承人。

另外,公司若要通过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前半句的适用,除了章程中明确另有规定外,其他试图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进行章程的重新订立或修改还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要求。否则,该新修订的章程或修改的章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公司是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并将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权利排除,即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2、共有人同意

公司股权同样可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除合法的转让外,遗嘱人如对公司股权进行遗嘱安排,也应尽量征得配偶的同意,否则因遗嘱人总体上只能安排、处分属于自己的共同财产份额,从而使其通过遗嘱对公司股权的处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二)公司股权遗嘱继承的手续办理、程序安排

1、在遗嘱处分公司股权时,最好能就此事先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遗嘱人的股权处分安排、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应变动;

2、尽管股东身份可以通过遗嘱继承,但与股东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身份如董事、监事、经理等具有“专属的性质”,不宜也不能继承。因此,如果死亡股东同时又是公司董事,那么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股东身份,不能继承董事身份,监事、经理也如此。但是,这并非排除了继承人因为继承了股东身份,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然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的可能:例如,如有公司章程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那么,出资最多的股东,其股权被继承后,继承其股权而成为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的人则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成为执行董事。

3、在遗嘱处分公司股权时,应就公司股东变更及相关的手续办理,作出前瞻性安排,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以便遗嘱人死亡后,其所安排、期望的股东变更能顺利进行,并在变更后,与其他股东属于良性的、和谐、互利共赢的合作状态。

 

结束语:任何一种形式的、任何精心设计的遗嘱都不是尽善尽美的,而即使是尽善尽美的遗嘱也不能说就能绝对的消除纠纷。

如被继承人认为,在其去世后,即使立有较完备、科学的遗嘱及相应安排仍然可能无法避免会产生股权继承等纠纷,可以在生前将股权直接赠与给其指定的继承人,并促使股东变更等相应手续在其生前完成;也可以在生前即将股权转化为相应的资产赠与给其指定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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