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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来源:鲜露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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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达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对各自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了解引发的。那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汇总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 交通事故案件

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车辆所有人自己使用其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5、驾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雇员在受雇期间擅自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该情形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雇主事前对雇员驾驶自有机动车实施雇佣行为明确反对的除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该情形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其他情形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为上班或者下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该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2、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由驾驶培训机构指派教练员陪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的,由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承担同等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学习机动车的,由驾驶培训机构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施工人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2)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3)实施其他妨碍道路正常通行行为的。
    6、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而未作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两机动车先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同一人受到损害,两机动车各自的原因力可以区分的,由两机动车方根据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机动车各自的原因力无法区分的,由两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交通事故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的,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10、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保险公司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可向挂靠单位主张赔偿责任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看是否错在过错,收管理费的挂靠单位才赔偿的规定出自2001年的司法解释,现在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

如果是在广东,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以外的,则车辆所有人和挂靠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本指导意见所称“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个人车辆挂靠法人机构,法人机构应否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 2006)行他字第1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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