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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社保”的企业管理风险分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5-08-12 19:04  浏览量:138

近期,网传“社保新规”,“全民社保”都是一些自媒体为了博得眼球,制造流量,在视频和相关作品中故意断章取义,误导大众的不当网络宣传行为,是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的,网名可向网络警察或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当地派出所处理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首先,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二》不是社保新规。

网络流传的“社保新规”来说,1995年的《劳动法》,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早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不是2025年8月才有的,所以这些媒体所称新规之说的“新”从哪里来?当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规定的条款做了界定和解释,但无论如何都不算是立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充其量仅仅是对过去法律法规在原有的基础上的深化和解释,并不是从无到有的立法过程,所以谈不上新规。

其次,标题“全民社保”是扩大解释。

全民社保本来指向的对象就是所有的劳动者。第一种情形,在企业里就业的,需要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项保险。男性需缴至60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女干部至55周岁。第二种情形,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新业态就业人员,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达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第三种情形,城乡居民从出生即可缴纳城乡居民社保,包含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此外,未成年工(16-18周岁)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也可参保。

    通常我们所讲述的都是第一种情形,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年龄也是需要有限制的。可见,这个“全民社保”并不是指向所有的人员,当年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并且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女性年龄超过55周四的,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企业经营需要合规合法。

很多企业为了节社保费用,聘用了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一旦聘用退休人员就变成用工单位了,提供劳务的人员虽然工作内容可能都是一样的,没有发生变化,但他不再是劳动者而是变成劳务者了,因此双方建立的关系仍然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可通过合同约定,并受《民法典》约束,不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

实践中,有很多企业直接和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公司任职,还有采用“车间承包”,“岗位承包”,还有一些企业让劳动者升级为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的老板,直接和企业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来规避风险。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但在管理上需要随着跟进,比如各类手续也需要及时更新,规范。对于一些劳务人员虽然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保,但还是存在一些管理不到位的脱节风险,比如劳务合同未签订,安全协议未签订,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雇佣人员的雇主责任保险的购买,特殊岗位的安全资质审查等等。建议企业老板们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购买等,以保证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总之,企业经营在合规合法的路上才能走得更远。企业的老板可以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外做一个有温度的老板,也不必拘泥于社会保险的那些规范约束。

    当然,网络上的信息和舆论,特别是一些自媒体的东西,水份比较足,需要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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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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