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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重金买的别墅,入住后却频发漏水、设备故障,开发商拖延维修,购房者自行维修的费用该由谁承担?北京一起案例中,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报修无果,自行维修后诉至法院,最终开发商被判赔偿各项维修费近 40 万元,为类似维权案件提供了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军
被告:
A 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出卖人)
B 公司(物业公司,受 A 公司委托提供保修服务)
(二)事件经过
2015 年 8 月 21 日,李某军与 A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 XXX 的二号房屋(别墅,地上 3 层、地下 2 层,含电梯、地暖、空调等设施)。
2015 年 12 月 7 日,A 公司向李某军交付二号房屋,收取一年物业费 16464 元,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及外墙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5 年;采暖系统保修 2 个采暖季;户式中央空调保修 2 年;电气工程保修 2 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同时,A 公司委托 B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及保修服务。
2016 年 9 月,李某军装修二号房屋时发现地暖漏水,空调主机和电梯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 B 公司报修。B 公司表示会与 A 公司沟通,同意李某军自行维修,费用可用物业费抵扣。李某军自行维修后支付费用 18 万元。
装修完成入住后不久,李某军发现二层地下室严重漏水;2017 年大雨后,地下室装修受损,屋顶、外墙也出现漏水。李某军再次向 A 公司、B 公司报修,但未获维修。为防止损失扩大,李某军于 2017 年 8 月自行维修,支付维修费 9.5 万元,但房屋仍存在漏雨问题。
2018 年起,李某军在外租房居住,主张产生租金损失 10 万元。2022 年,B 公司因李某军未交物业费起诉,李某军才得知 B 公司与 A 公司并未就 “维修费抵扣物业费” 达成一致。
李某军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 A 公司、B 公司赔偿租金损失 10 万元;2. 赔偿已产生的房屋维修费 9.5 万元及地暖、空调、电梯维修费 18 万元;3. 赔偿自行维修漏水的修复费用 115840.84 元;4. 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A 公司辩称:李某军租房与房屋漏水无关,不同意赔偿租金;曾在 2019 年委托第三方维修,不同意支付李某军自行维修费用;地暖等设备问题可能因李某军装修使用导致;鉴定的维修费用已过 5 年质保期,不应承担。
B 公司辩称:已履行报修反馈义务,漏水及设备损坏系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无关,不同意承担责任。
(三)争议焦点
A 公司是否应赔偿李某军自行维修的各项费用?
B 公司是否需对李某军的损失承担责任?
李某军主张的租金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A 公司的保修责任
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二号房屋的防水工程(5 年)、地暖(2 个采暖季)、空调(2 年)等均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李某军通过 B 公司及时报修,履行了通知义务,A 公司未及时维修,构成违约。
李某军为防止损失扩大自行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地暖、电梯、空调维修费 18 万元,2017 年漏水维修费 9.5 万元)属于 A 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 A 公司承担。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房屋漏水系地下室侧墙防水缺陷、窗户与墙体缝隙封闭不严等质量问题导致,修复费用 115840.84 元属于必要支出,且漏水问题持续存在,即使鉴定时间在 2023 年(部分超质保期),但问题根源在质保期内已出现,A 公司仍需承担。
(二)B 公司的责任认定
B 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受 A 公司委托提供保修服务,在李某军报修后已履行通知 A 公司、上门勘察的义务,其与李某军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主体是 A 公司,B 公司已尽到权责范围内的义务,无需对李某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金损失的合理性
李某军主张因房屋漏水在外租房产生 10 万元损失,但二号房屋虽有漏水问题,并未达到 “无法居住” 的程度,且其承租房屋位于工作地点附近,无法证明与房屋漏水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军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租房系漏水导致的必要行为,故对租金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 A 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军房屋维修费、地暖及设备维修费合计 275000 元(9.5 万元 + 18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被告 A 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军自行修复房屋漏水的费用 115840.84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驳回原告李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牢记房屋质保期及范围
购房者收房时应仔细核对《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各项设施的保修期限(如防水 5 年、管道 2 年等),在质保期内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本案中,李某军在质保期内多次报修,为维权奠定了基础。
超过质保期但问题根源在质保期内的,需保留报修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证明问题的延续性,避免开发商以 “超期” 为由拒赔。
(二)报修务必留存书面证据
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如报修单、邮件、短信)向开发商或物业报修,注明问题详情及时间,并要求对方签收或回复,避免口头报修无据可查。
本案中,李某军通过 B 公司报修的记录,成为证明其履行通知义务的关键证据。
(三)自行维修需注意 “必要性”
开发商拖延维修时,购房者可自行维修,但需注意:1. 维修前尽量与开发商协商,明确费用承担;2. 选择正规维修单位,保留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维修明细等;3. 必要时对维修过程拍照录像,证明维修的必要性和关联性。
避免因维修范围扩大或费用不合理导致开发商拒赔,本案中李某军的维修费用因有明确凭证且属必要支出,得到法院支持。
(四)分清开发商与物业的责任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维护、服务对接,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主体是开发商。购房者应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义务,物业仅起协助沟通作用,不可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物业。
(五)合理主张损失,避免举证不能
主张租金、误工费等间接损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房屋质量问题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房屋完全无法居住的鉴定报告、租房合同与漏水时间吻合等),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败诉。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开发商在房屋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也提醒购房者:面对房屋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留存证据、合理主张损失,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同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可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