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脚手架
作者:袁伟民 更新时间 : 2025-08-12 浏览量:46
谁动了我的脚手架?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斯玛·阿巴拜克热
近日,新疆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2022年6月,某公司数名股东为筹备公司设立事宜,将营业场所装修工程(包括吊顶安装、隔段施工及柜体制作等)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崔某。根据约定,业主方负责提供全部施工材料,承包方崔某则需自备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及工具。施工期间,崔某雇佣工人搭建钢管支架并铺设木板,以完成吊顶收尾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股东田某为加快工程进度,另行雇佣其他工人进行电路铺设作业。该批工人为图便利,擅自将崔某搭建的钢管支架拆除,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崔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不慎从原支架位置坠落,导致严重摔伤。经紧急送医救治,诊断结果显示其身体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崔某多次与涉事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依法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股东赵某、廖某、田某、武某、张某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包括医疗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后续必要治疗费,合计人民币309651.1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作为定作人的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崔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定:公司股东田某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审慎义务,选任了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崔某进行施工作业,存在明显的选任过失,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101628.32元。而崔某作为专业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经查明,涉事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相关股东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各股东无需就本案承担个人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