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部分继承人无法通知到,怎么办?
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知到,在部分继承人无法到场或者不能发表继承意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通过协商办理继承公证或者直接继承手续,往往需要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决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中专门就解决部分继承人无法通知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
1、程序法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实体法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律师解读:
1、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无法通知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继承开始的通知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督促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遗产权利。
3、保管人(保管单位)的职责大致同《民法典》第1151条“存有遗产的人”,即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