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的分配方式,咱可以借鉴一下这个处理:
关于农村房屋被征收后的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1)仅对房屋进行补偿,或者不区分房屋和土地进行补偿的,对双方损失标准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
(2)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补偿的,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宅基地补偿费用应由出卖人享有。
关于征收补偿方式,在货币补偿形态,出卖人在取得安置补偿款后,应将其中大部分赔偿给买受人;
在调产安置形态,可以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由双方合理分配,并确定安置房归一方所有,取得安置房的一方按双方过错确定分配比例向另一方找付差价。
对于部分特定补偿款项,如临时过渡补贴损失、搬家补贴损失、搬迁误工费、提前搬迁奖等,该部分费用是对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与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不大,故应归拆迁前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即买受人所有。
以上的分配处理方式,需要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而所依据的来源是:
1.威科先行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五《原告邹克友诉被告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原案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号 2015.05.05裁判
2.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现行有效)19、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