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34号搂1-5-2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 8月19日至2013年8月19日,计12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1750元,按季度结算。下一次交费日期为2012年11月3号,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季租金,以后交费日期以此类推;另外交1750元做为房屋内物品的押金,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取暖费和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违约方需另外偿付对方一个月的租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
七、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八、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物品备注:两张床上有床垫,一个衣柜,一张沙发,两个茶几,两把靠椅,一台电视,一台空调,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个热水器
甲方: 乙方:
2012年8月19日 201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