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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被合并,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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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医院中医院分院(以下简称甲医院)系乙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乙医院)于2008年4月在其手足外科基础上成立的非营利性二级专科医院。2021年9月9日甲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予以注销,不再独立执业,改由乙医院本部统一进行执业管理。曹某主张其系于2011年3月1日入职甲医院,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医院并入乙医院时,曹某亦未与乙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曹某主张自2011年3月起至今与乙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自2015年1月起至2020年4月,甲医院定期向曹某支付工资、奖金。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甲医院定期向曹某支付工资、取暖补贴、精神文明奖励。自2022年9月起至2025年2月20日,乙医院定期向原告支付工资。曹某提交的其2011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流水不体现交易对手信息。乙医院认可双方自2015年10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现工作于乙医院手足外科分院,岗位系医师,隶属于乙医院康复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曹某主张自2011年3月至今与乙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乙医院认可双方自2015年10月份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情形,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起点,双方存在不同主张。曹某主张自2011年3月开始,并提交其名下华夏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但该华夏银行工资流水不体现交易对手名称,不能体现与乙医院或与由乙医院并入的医疗机构的关联性,故本院对曹某主张的劳动关系起点时间不予采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起点应认定为2015年10月份,双方自2015年10月份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乙医院虽然对曹某主张自2011年入职甲医院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起点不予认可,但对于甲医院在被吸收合并前2015年10月份起与曹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追认。因甲医院被吸收合并至乙医院,劳动者与甲医院之间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乙医院承继,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另外,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诉讼中,许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应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以确定双方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这就要求劳动者提交其接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动等方面的证据,如不能完成举证义务,将使劳动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建议劳动者通过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以期劳资双方共同营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审核:梁斯 黄晁 张艳莹

校对:钟微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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