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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未过户”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原车主要担责吗?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5-08-04  浏览量:109

车子卖出去十几年了,

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又经他人多次转卖,

最后的买主发生交通事故,

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蔡某将其名下的农用拖拉机出售给他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去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蔡某将车辆交付给买主后,仅向村委会报备后便未再处理。后又经多次转卖,由周某购得该拖拉机,但蔡某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4年10月,张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样醉酒驾驶拖拉机的周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未为该拖拉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车的车辆状态为注销。

2025年1月,张某的亲属将周某、蔡某诉至汉寿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驾驶拖拉机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未依法为拖拉机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对于张某的死亡,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损失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周某驾驶的拖拉机登记所有人虽然为蔡某,但是车辆状态为注销,在事故发生前,蔡某已转卖并交付给他人,而且之后又经多次转卖,应当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最后买受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蔡某已不是案涉拖拉机的现实占有人,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控制力、支配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周某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5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车辆以及多手车辆买卖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交易行为,有时因种种原因,买卖双方交付车辆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买受人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因为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经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更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规避交易风险,在进行二手车辆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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