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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维权方面的心得
来源:廖霄翔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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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维权方面的心得 一、用人单位制度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制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3、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关于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有效防范,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职工,建议企业在制定和公布规章制度时,交由员工阅读,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间,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的,也应再次交由员工阅读并确认。这样,一旦纠纷发生,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员工自身原因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三、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方式取代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员工的方式,减少劳资关系的对立及降低经济补偿金纠纷的发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前,员工自动辞职的,企业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按现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从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较长的,而用人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对于有过错的员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严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在辞退的劳动纠纷中,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用人单位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用人单位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其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书等。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证明;(4)有关物证如物品财产损坏之证据;(5)有关摄像监控资料;(6)公司办公会议记录。(7)交通事故认定书、治安处罚决定书等。   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因此,企业在辞退职工之前,应尽量取得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对于有违法行为(如 *** 、盗窍等)的员工或者驾驶本单位车辆违反交通事故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安派出所、交警等职能部门处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力证据。 对于经常发生小违纪行为的员工的,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为记录方便,也可以采取扣工资的处理方式,在每次的工资单中扣除相应的工资数额,并注明违纪事由,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 五、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体现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中心思想,当然也要体现用人单位作为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适时结合企业情况与劳动者进行调解。 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实体、程序、举证上来多方组织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一个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的问题,毕竟劳动者在时间、精力、财力上存在着弱势,可以适时与之进行调解,但对对于无理缠诉者,要依法走完全部程序。另外,用人单位对于确实属于工伤者,要体现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上进行有力配合,依法支付工伤补偿,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和解或者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组织调解。 湖南长沙廖霄翔律师 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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