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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的形式合法性是常见争议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因打印遗嘱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认定其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对房屋份额进行了分割,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明(被继承人曾孙子)
被告:王某英(被继承人妻子)、张某强(被继承人孙子)、张某军(被继承人次子)、张某莉(被继承人女儿)
(二)事件经过
张某国与王某英系夫妻,育有长子张某勇(2020 年去世,育有一子张某强)、次子张某军、女儿张某莉。张某明是张某强之子,即张某国的曾孙子。张某国于 2023 年 9 月去世,生前与王某英、张某明共同共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
张某明诉称,张某国生前留有打印遗嘱,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遗赠给自己,自己明确表示接受,故请求继承该份额,继承后与王某英按份共有(张某明占三分之二、王某英占三分之一)。
王某英、张某强、张某军均同意张某明的诉讼请求,认可遗嘱效力。张某莉辩称,张某国 2022 年 3 月被评定为重度失能,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争议焦点
张某国所立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中属于张某国的份额应如何继承?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张某明提交的打印遗嘱共 3 页,每页有张某国及见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签名,但仅有一处日期 “2023 年 1 月 7 日”,且日期由李某某书写,张某国与赵某某未签署日期。根据见证人陈述,遗嘱由李某某独自到单位打印,张某国与赵某某未在场见证打印过程。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该遗嘱的见证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赵某某未见证遗嘱打印全过程,且未在每一页签署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判定遗嘱无效。
(二)房屋权属与继承规则
一号房屋为张某国、王某英、张某明共同共有,张某国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该份额为其遗产。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王某英、子女张某勇(张某强代位继承)、张某军、张某莉,四人应等额分割。
王某英、张某强、张某军均同意将自己继承的份额归张某明所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张某国的三分之一份额中,张某明继承四分之三,张某莉继承四分之一。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由王某英、张某明、张某莉按份共有,其中王某英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张某明享有十二分之七份额,张某莉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启示
(一)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至关重要
打印遗嘱需严格遵循 “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的规定,缺一不可。实践中,见证人需全程参与遗嘱的形成过程(包括打印),确保时空一致性,否则可能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失能评定的区别
老年人能力等级(如重度失能)评定不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判断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主张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的,需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等更直接的证据。
(三)法定继承中的权利处分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可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他人,该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凸显了打印遗嘱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性,提醒公众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定要件,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引发继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