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对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领域强制提取血液检验酒精含量行为,作出了清晰的行政强制措施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此条款为公安机关在合理怀疑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嫌疑时实施检验行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中该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包括“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亦将强制检验措施纳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范畴。综合上述规范体系,强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行为,其法律性质为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法上的羁束性与强制性特征,其目的在于及时获取、固定证据以查明行政违法事实。
实践中,存在将交通警察现场处置醉驾嫌疑人时采取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视为刑事侦查行为的观点,此观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根本冲突。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使用规则,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款仅解决的是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问题,其本身并不改变行政机关收集该证据时行为的行政性质。公安机关虽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但其行为性质的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行使条件和程序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明确定义:“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可以进行侦查活动的具体范围。依据上述规范,公安机关采取的具有刑事强制性的检查措施(包括强制采血),其适用对象明确指向“犯罪嫌疑人”,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其行为性质属于“侦查”活动范畴,其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刑事立案之后。
具体到酒驾、醉驾案件的处理流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检验血液措施,普遍发生于刑事立案之前,属于初步调查和行政违法嫌疑确认阶段的核心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关于“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刑事立案条件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的明确规定,只有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证实行为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法定醉酒驾驶标准,且符合该意见规定的其他立案条件时,公安机关方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在处理现场时,首先需通过呼气酒精测试或强制抽取血样进行检验,以获取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客观数据。只有当检验结果确认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法定醉酒标准时,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方能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在此之前,为查明行为人是否涉嫌行政违法(饮酒驾驶)或可能涉嫌犯罪(醉酒驾驶)而采取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其目的首先在于调查行政违法行为、获取行政执法证据,其法律依据是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时间序列上,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属性上,均先于并独立于刑事立案及后续的侦查活动,其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属性不容混淆。
准确界定强制血液检验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属性,对于保障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价值。一方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设定的程序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及时送检等要求,违反上述程序将导致证据的合法性瑕疵乃至排除。另一方面,明确区分行政强制与刑事侦查,有助于厘清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在行政强制措施阶段,当事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主张权利救济;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则还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混淆二者性质可能导致程序适用错误,进而侵害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嫌酒驾行为人实施的强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行为,其法律性质依法应明确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该定性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其与刑事侦查行为的根本区分在于行为发生时间处于刑事立案之前,且法律明确以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并作出立案决定作为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转化的法定条件。这一法律定性不仅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更是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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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简介:余坤喜,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持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具备六年公安机关工作经验。工作期间,全面参与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及各类涉法事务处理,熟练掌握诉讼全流程规范,展现出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所办理案件因法律适用精准、证据体系严密,曾获上级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备优秀的法律研究能力,曾在省级法学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尤其擅长法律文书的精准起草与严谨审查,精通调查取证规范及法律事务风险评估方法,能高效开展重大疑难案件法律解决方案的论证、制定与执行,注重强化说理论证以提升法律推理的严谨性。在实践中,形成“理论指导实务、实务反哺理论、流程精细管控”的系统工作方法,具备应对复杂法律挑战的复合型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