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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30
浏览量:1165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协议性质、内容及法律规范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原则性结论

一般情形下无效

法律定位:此类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忠诚协议”,而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非法律强制义务。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法律不禁止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司法态度:多数法院认为“净身出户”条款涉及对人身权利(如财产处分权)的过度限制,可能显失公平,因此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下可能有效

财产约定性质:若协议仅约定财产分割(如“出轨方放弃特定财产”),且内容具体、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财产协议。

完全自愿且无附加条件:若双方明确知晓条款后果,且协议不与离婚挂钩,部分法院可能支持。

二、无效的典型情形

涉及人身权利限制

如约定“出轨方不得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等,因侵犯人身自由或亲权,条款无效。

显失公平或胁迫签订

若条款导致过错方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如仅保留极低生活费),或一方受胁迫签署,法院可能认定无效。

以离婚为生效条件

若协议明确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可能被认定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最终未离婚,协议不生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不直接支持协议效力

过错程度:若出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如重婚、同居),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主张多分财产。

财产来源:若财产为过错方个人财产,协议可能部分有效;若为共同财产,需重新分割。

法院通常不会直接依据“净身出户”条款分割财产,但可能参考以下因素:

替代性救济途径

损害赔偿:若出轨行为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倾斜:法院可能酌情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如减少10%-30%份额)。

四、签订此类协议的注意事项

明确条款性质

避免使用“净身出户”等模糊表述,可改为“过错方自愿放弃某特定财产”(如房产、存款)。

避免人身权利限制

不得约定限制离婚权、生育权等内容。

公证或见证

公证可增强协议证明力,但非强制要求。

保留证据

如出轨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过错事实。

五、典型案例参考

无效案例

江苏某法院判决: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的协议因限制离婚自由无效,但过错方因存在同居行为被判少分财产。

有效案例

湖北某法院认定:协议明确“出轨方放弃共有房屋所有权”,且无胁迫情形,判决房屋归无过错方。

总结

“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条款原则上无效,但若协议内容仅涉及财产分割且无权利限制,可能被部分支持。建议通过《民法典》第1087条(财产分割倾斜)和第1091条(损害赔偿)主张权益,而非依赖忠诚协议。签订协议时需注重条款合法性,并留存过错证据以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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