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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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金某某、江某某、李某、蒋某某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辨析
2023-05-1-229-006 / 刑事 / 敲诈勒索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08 /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8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暴力程度上有较大差别,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之不能反抗,而敲诈勒索罪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且被害人基于心理、精神强制而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并非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取得财物。
【参考案例】陈某敲诈勒索案——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2023-05-1-229-003 / 刑事 / 敲诈勒索罪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12.31 / (2021)鲁1691刑初14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陈某以删帖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要挟郑某,索取财物,使郑某内心产生不安,感受到威胁被迫交给陈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是“网络信息”,无论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
3.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某幼儿园即使有违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参考案例】周某宝敲诈勒索案——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2023-05-1-229-004 / 刑事 / 敲诈勒索罪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2 / (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2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2.正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既是准确认定犯罪,依法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避免将民事维权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参考案例】刘某等敲诈勒索案——“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2023-03-1-229-002 / 刑事 / 敲诈勒索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京03刑终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由于“黑中介”采取了交易的伪装形式,使被害人先给付财产,其中部分敲诈勒索行为是通过强迫对方缴纳额外费用的方式实现,还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不退还多余租金的方式实现。被害人遭受威胁搬离出租屋后,被告人不退还的剩余租金,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被害人对于这部分的财产依法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基于被告人的胁迫、恐吓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是放弃自己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仍然是处分了自己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