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188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立案与量刑的“两条线”
1. 结果线(追诉标准)
• 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 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2. 行为线(数额标准)
• 违规出具金额≥200万元;
• 多次违规出具;
• 收受贿赂后出具;
•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量刑区间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下;
•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最高十年以下)。
三、常见实务场景与辩护难点
1. “资信证明”是否属于票证——银行询证函、存款余额证明已被司法文件明确纳入“资信证明”范畴。
2. “违规”外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含银行内部有效的业务规章;但仅违反内部“建议性”流程,可争取出罪。
3. “损失”时点——立案时未收回金额视为定罪损失;审判阶段追加退赔金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四、虚拟案例
案情:某城商行客户经理刘某在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间,为帮助A公司获取境外采购融资,擅自以该行名义出具5份累计金额为人民币320万元的预付款保函,未落实保证金,也未在信贷系统登记。后因A公司违约,境外受益人索赔,银行被划扣280万元。
指控逻辑:
• 主体适格——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 行为——违反《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出具保函;
• 结果——280万元实际损失,已超追诉标准;
• 主观——故意规避授信审批。
五、核心辩护策略
1. 定性之辩——争取“情节一般”
• 出具保函虽违反内部制度,但银行与A公司存在真实贸易背景,且事后已获A公司母公司反担保,可证明不具有“特别严重”情节。
2. 损失之辩
• 280万元中,已有100万元在审判阶段通过执行反担保追回,可主张量刑损失降至180万元,降档处罚。
3. 共同责任切割
• 审查用印流程,证实风险合规部曾口头默许“先出函、后补批”,请求法院对刘某认定为从犯或减轻处罚。
4. 退赃与谅解
• 刘某家属自愿退赔50万元,银行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最终采纳缓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六、合规提示
• 金融机构:保函、资信证明必须“系统留痕+有权人双签”;
• 客户:收到银行保函后,可登录“电子保函查询平台”核验真伪;
• 律师:第一时间固定“退赔+谅解”证据,争取轻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