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伤害!人身保护令防身,人格权禁令护名
创设基础:
1、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设立的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设立的制度,该法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者区别:
1、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质上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形式。
2、从程序完善的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选择特别程序、审查时间、复议、执行等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法律依据更为明确和直接,便于使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
延伸阅读: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否必须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禁令与当事人是否处于或者即将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必然联系。
2、行为已经发生较长时间,是否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原则上建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延后提出申请,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确实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
3、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3.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3.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3.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