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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一房多卖”各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来源:唐明山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8
浏览量:9

贾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贾某与某县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 偿协议一份,贾某获得尚未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期房一套。2019年10月 至12月期间,贾某以售卖上述同一套期房为由,先后诱骗侯某、吴某、 李某、崔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四人购房款共计41万元,用于 个人投资、消费。二审期间,2021年5月,贾某分得拆迁安置房后交由被 害人处置,侯某、吴某、李某、崔某将该房屋出售,四人分别获得6万元 ;2021年5月14日,某房产中介公司将从贾某处收取的中介费1万元退还 李某。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以(2021)鲁1621刑初51号 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 元、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 一万元、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提出 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鲁16 刑终14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改判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将其未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期房以 19万元价格销售给侯某并实际获取房款10万元,在其与侯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过程中未采用欺骗手段,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贾某向侯某卖房时 已准备一房多卖,故该起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拆迁安置期房已销 售给侯某后,贾某谎称其拥有该套拆迁安置期房,一房多卖,分别与吴 某、李某、崔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骗取吴某三人共计31万元,其采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贾某与侯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房多卖,实施 诈骗犯罪行为,其应退赔侯某四人经济损失。二审中,贾某通过将其交 付的拆迁安置房交由被害人处置等方式,已分别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 ,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 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 ,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 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 (2021年3月31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刑终143号刑事判决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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