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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什么
来源: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量:15

  一、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什么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接受自诉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代理制度。自诉人应与诉讼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等重大事项,代理权限中应特别注明代理人有和解权、撤诉权、如没有特别写明的,应视为诉讼代理人无上述权利。

  二、自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

  三、自诉案件的内容有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自诉案件的内容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内容由赵小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小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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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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