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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限制“远洋捕捞”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来源: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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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个层面对“远洋捕捞”的讨论热度不减,坚决打击、遏制、根除“远洋捕捞”的声音逐渐汇集,形成强烈共识。


什么是“远洋捕捞”?“远洋捕捞”指“远洋捕捞”式执法,是“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主要是指一些执法机关和个人在畸形利益驱动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了限制“远洋捕捞”!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对违法行为可依法申诉、控告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明确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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