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归纳
来源:吕淮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量:437
一、合同的订立

主体标的和数量,有此合同即成立(第一条);

书面口头如没有,默示也能立协议(第二条);

悬赏内容不违法,兑现承诺难规避(第三条);

判断合同签定地,后签是准按约定(第四条);

签名盖章无需言,只摁手印同效力(第五条);

格式条款应特示,举证天经与地义(第六条),

未予特示可撤销,违法内容无效力(第九、十条);

不违强制性规范,通行当地业域内,

甚至双方经常用,均为法定之惯例(第七条);

要式合同义务人,不尽义务责难避(第八条);

二、合同的效力

追认生效在到达,合同生效自订立(第十一条),

无权代理却履行,产生追认之效力(第十二条),

表见代理之后果,被代理人可追及(第十三条);

违法无效之认定,效力强制双重性(第十四条);

一女多嫁非无效,追究违约应肯定(第十五条);

三、合同的履行

履债享权第三人,诉讼只任无独立(第十六条);

代位被告在境外,管辖特别来确定(第十七条);

弃权延期害他人,撤销之请应支持(第十八条);

显低显高受与让,均可申请予撤销,

显低显高之认定,一般判断综合定,

低于七十高三十,即可直接作判定(十九条);

主体种类相同债,清偿顺序已有据(二十条);

如何清偿主次债,先费后利主在尾(二十一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后义务,有违也应担责任(二十二条);

法定可抵之债务,约定不能应尊重(二十三条);

解约抵销异议期,无约法定三个月,

超过期限才提起,丧失成立之效力(二十四条);

提成成立在交付,提成效力在履债(二十五条);

多年争执有定论,情事变更终确立(二十六条)。

五、违约责任

请求调整违约金,反诉抗辩均可行(二十七条);

此金增加损为限,再求赔偿不支持(二十九条);

此金过高之减少,多情综合来考虑,

高于损失百三十,自应调整无争议(三十条)。

以上内容由吕淮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吕淮波律师咨询。
吕淮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46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56号大摩广场3号楼2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淮波
  • 执业律所: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56号大摩广场3号楼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