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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级法院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
来源:郭炳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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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级法院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

针对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日渐增多,量刑渐成审理难点的问题,日前,中院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主要内容有:

一、区分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

二是详细规定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并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三是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四是明确缓刑适用例外情形。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六种违章行为,一律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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