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中,学校要学生承诺退学不退费的条款,系学校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承诺自始无效。如学生要求退学,学校不能以此为由扣留学费;但学生退学行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李某2010年6月,在“小升初”考试中向被告某外国语学校咨询招生事宜,后按被告要求交纳各项费用20000余元,之后,因先前填报的志愿学校增加招生名额将原告录取,原告未到被告学校就读,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已经交纳的各项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各项费用20000余元。
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返还原告学费等费用12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点评:在本案中,原被告依法签订的教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原告承诺“如果不来,不退款”的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承诺自始无效。对于原告未到被告学校就读,因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先前约定,客观上对于被告的正常招生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