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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作者:石文辉  更新时间 : 2025-07-18  浏览量:74

引言 /Introduction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是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发包人的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十七条对质量保证金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和实务经验,探讨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质量保证金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款项,用于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法律特征包括:

1. 金钱担保属性:专用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区别于履约保证金。

2. 责任期间固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管理办法》第八条),与法定保修期相互独立。

二、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有约定从约定原则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返还期限,应以约定为准。实务争议多集中于以下情形:

1. 约定返还期限超过2年:有观点认为违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而无效,但司法实践中更多认可其效力(如江西圳业案(2007)民一终字第38号),因《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不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约定比例高于3%:类似地,法院通常尊重意思自治,不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参考大庆青龙案(2004)黑民一终字第12号)。

(二)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处理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如笼统表述为“保修期届满返还”),视为无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建工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法院通常认为,各分项工程法定保修期不同(如防水5年、供热2年),约定“保修期届满返还”缺乏可操作性。

(三)因发包人原因迟延验收的特殊规则

若发包人拖延验收,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返还期限(《建工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典型案例中,发包人因资金链断裂未组织验收的,法院以承包人提交报告90日为起算点(湖南玉立华隆案(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三、质量保证金与保修义务的关系

1. 法律性质不同:

- 质量保证金对应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是合同约定的维修担保;

- 保修义务对应保修期(法定最低期限),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 责任独立性: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建工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例如中铝中州矿业案(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中,法院明确返还保证金不免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责任。

四、实务难点与应对建议

(一)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

实务中存在分歧:

- 无效返还说:认为合同无效则保证金条款无约束力(海南兴安置业案(2016)琼民终236号);

- 折衷说:可参照约定处理,但需扣除实际维修费用(石嘴山远达建筑案(2020)最高法民再198号)。

律师建议:承包人应优先主张返还,同时做好质量维修记录以避免争议。

(二)利息主张与证据留存

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承包人可主张利息(按LPR计算,参考湖北隆海建筑案(2023)鄂民再23号)。需注意:

- 竣工资料交接应办理公证,防止发包人以未提交资料抗辩(郑州某劳务案(2021)豫01民终13245号);

- 工程验收文件、维修记录等应分类存档,作为缺陷责任已完成的证据。

(三)混合使用“保证金”与“保修金”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除法定4类保证金外其他名目保证金均无效。若合同中使用“保修金”,法院通常按质量保证金规则处理(如海南鑫森淼案(2016)最高法民再97号)

五、典型案例解析

1. 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保证金扣减

- 海擎重工案((2012)民提字第15号)中,承包人因未按图纸设置构造柱和防水翻边,法院支持发包人扣减保证金并赔偿维修费用。

- 启示:承包人应严格按图施工,对设计变更需保留书面签证。

2.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风险

- 棕榈生态案((2016)最高法民再258号)明确,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缺陷责任期起算点。

结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验收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承包人应注重书面证据的留存,发包人则需规范验收程序。建议在合同中细化返还条件、明确通知义务,并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以减少后续纠纷。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交流探讨,不作为办案依据。文中不足之处,敬请各界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知恒海口管委会副主任

知恒海口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海口建工部主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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