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一位中年女性市民(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干下段骨折。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当事人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的后遗症。首次伤残鉴定显示其伤残系自身关节退变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所致。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应按50%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当事人遂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伤病共存是否影响赔偿"展开专业工作:
1. 重新鉴定攻坚:
- 指导当事人选择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确保鉴定程序合法规范;
- 协助鉴定专家全面分析伤情,明确"虽然自身关节病变存在,但若无交通事故外力,当前功能障碍不会必然发生"。
2. 法律规则突破:
- 针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3条,律师提出"法律因果关系与医学因果关系区别"理论,强调侵权责任法只关注外力介入的必然性;
-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案例,论证"受害人特殊体质不构成过错"的裁判要旨,成功将案例适用范围从骨质疏松扩大到关节病变。
3. 证据体系构建:
- 整理当事人完整治疗记录,证明所有医疗行为均针对交通事故损伤;
- 制作伤情发展时间轴图表,直观展示事故外力与功能障碍的关联性。
结果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
1. 全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全额残疾赔偿金11.9万元,彻底否定保险公司"50%扣减"主张;
2. 规则确立:二审判决明确"当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时,受害人自身病变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为此类案件确立裁判标准;
3. 执行到位: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生命健康权优先"的价值导向,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以上内容由陈岳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岳荣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