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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讲明继承相关问题
来源:宋丙伍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17
浏览量:174

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老张(男)与李女士(健在)为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120万,市区商品房一套。老张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李女士;子女:长子张甲(2015年因车祸去世)、次子张乙(健在)、女儿张丙(健在);孙子女:张甲之子张小甲(张甲唯一的子女)。

遗产分配步骤

1.确认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若遗产涉及家庭共有财产,需先分出他人份额。‌”老张与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120万,市区商品房一套,其中60万存款、50%房产份额为李女士个人所有。剩余60万存款、50%房产份额为老张遗产。

2.不动产继承的分配方式

1.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

实物分割(按份共有):各继承人按比例登记为共有人(如配偶占60%,子女各占10%),需协商使用或出租规则。

变价分割:出售不动产,按份额分配售房款。

折价补偿:某一继承人支付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对应的补偿款,取得完整产权。

2.无法协商一致的司法分割

提起遗产继承纠纷,由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采取变价等方式分割房产。

3.确定继承人

老张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女士、子女张甲(已故)、张乙、张丙。

4.代位继承启动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张甲先于老张去世,其子张小甲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张甲应继承份额由直系晚辈血亲(张小甲)代位继承。

5.各继承人份额

总遗产:60万元,商品房50%份额。

继承人数:配偶李女士+子女张甲(代位人张小甲)、张乙、张丙,共4人。

每人份额:存款:60÷4=15万元/人;房产:50%÷4=12.5%/人

具体分配结果:

李女士: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张乙: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张丙: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张小甲(代位继承张甲份额):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继承相关法律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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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丙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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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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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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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42022104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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