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老张(男)与李女士(健在)为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120万,市区商品房一套。老张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李女士;子女:长子张甲(2015年因车祸去世)、次子张乙(健在)、女儿张丙(健在);孙子女:张甲之子张小甲(张甲唯一的子女)。
遗产分配步骤
1.确认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若遗产涉及家庭共有财产,需先分出他人份额。”老张与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120万,市区商品房一套,其中60万存款、50%房产份额为李女士个人所有。剩余60万存款、50%房产份额为老张遗产。
2.不动产继承的分配方式
1.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
实物分割(按份共有):各继承人按比例登记为共有人(如配偶占60%,子女各占10%),需协商使用或出租规则。
变价分割:出售不动产,按份额分配售房款。
折价补偿:某一继承人支付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对应的补偿款,取得完整产权。
2.无法协商一致的司法分割
提起遗产继承纠纷,由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采取变价等方式分割房产。
3.确定继承人
老张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女士、子女张甲(已故)、张乙、张丙。
4.代位继承启动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张甲先于老张去世,其子张小甲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张甲应继承份额由直系晚辈血亲(张小甲)代位继承。
5.各继承人份额
总遗产:60万元,商品房50%份额。
继承人数:配偶李女士+子女张甲(代位人张小甲)、张乙、张丙,共4人。
每人份额:存款:60÷4=15万元/人;房产:50%÷4=12.5%/人
具体分配结果:
李女士: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张乙: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张丙: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张小甲(代位继承张甲份额):15万元存款,12.5%房产份额。
继承相关法律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